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7 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事项变更名单(1 家)及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初次认定名单(1 家)予以公告。
此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附件:丙级机构资质认定名单
一、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一批)
二、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认定事项变更名单(第一批)
三、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初次认定名单(第一批)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