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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内蒙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检验收费的函
【来源】 自治区发改委       【时间】2009-09-10
 
 

内发改费字[2009]1741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并增加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检验项目收费的函》(内建工函[2009]442号)收悉。鉴于2006年核定的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已满,以及现行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检验要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2006年,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 496号)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方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成本测算结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内蒙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检验收费的函》(内发改费字[2006]2859号),经过两年的试行,基本符合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检验实际情况。同时,根据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检验的要求,新增了水泥二氧化硅等检测、检验项目。具体核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检验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检验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坚持用户委托检验试验,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不得强制检验、试验收费。

  三、本函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检验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在不超过最高标准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票。

  五、本函所附《内蒙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检验收费标准表》(附件)“收费标准表”中“自治区”收费标准执行范围是: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盟市”收费标准执行范围是: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外的其他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旗县”收费标准执行范围是:旗县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六、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做好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检验相关情况的调研、跟踪工作,并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馈情况。

  七、本函自200910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重新报批。200911930期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检验收费标准仍按照内发改费字[2006]2859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2009101日起原内发改费字[2006]2859号文件自行废止。

此函

 

  附:内蒙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检验收费标准表

 

             OO九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建设  工程  检测  收费 

抄送: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

20099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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