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旧版回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发展规划 农牧业 工 业 能源交通 服务业 社会发展 价格管理 对外贸易 区域经济 固定资产投资 体制改革 机关建设 调查研究 创业投资
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审批程序

  各处室必须结合本处室职责,明确每项审批、审核事项应履行的所有程序和审批、审核结果及收费标准等,以公开栏形式公示,供群众及时查阅。

投资程序总体结构框架图

投资相关事项

  (一)投资形式 

  外商在内蒙古自治区可用下列方式进行投资:
   1. 举办外商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资经营企业。
   2. 与境内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
   3. 与境内企业签订合同举办的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4. BOT、BOO方式。
   5. 在境内参股,购买部份股权和生产经营权。
   6. 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等合作生产。
   7. 租赁,承包经营境内企业。
   8. 收购境内中小型企业。
   9. 在内蒙古自治区举办控股公司,投资性公司,股份公司、跨国公司的地 区总部等。
   10. 借款给境内项目或企业。
   11. 中国法律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


  (二)出资方式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除现金投资外,还可用厂房、设备、其他物料、土地使用权、工农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其价格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也可请各方同意的专门机构评定。

  (三)投资比例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额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四)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 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 7/10 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中420万美元以下的 1/2不低于210万美元 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中1250万美元以下 2/5不低于500万美元 3000万美元以上其中3600万美元以下 1/3不低于1200万美元

  (五)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合营各方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注册资本的15%;其余出资按以下规定交付:
   1.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 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下、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 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 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一次性出资的,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投入全部资金。

  (六)合营期限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待业和项目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约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可以在30年以上,以有偿受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合营期限应根据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期限而定。如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距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您是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内蒙古发展研究中心(内蒙古经济信息中心)(0471-6659390)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B座
邮  编:010098   E-mail:bgs-fgw@nmg.cei.gov.cn
备案号/经营许可证号: 蒙ICP备05003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