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自治区收费项目的审批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计委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计委会同财政厅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及调整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必须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并确有实际管理行为。凡没有上述依据的行政性收费不得立项;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或直接的服务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否则不得立项。
三、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管理职能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的,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应根据不同的收费类型和对象,按实际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既要考虑加强行政管理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缴费者的承受能力等情况从严核定。
四、制定和调整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以财政预算拨款情况为基础。对于“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原则上不得收费,确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其收费标准要从低从严掌握;对于“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要按照适当补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对于“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照“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在收取标准制定和调整时,凡国家有计算办法和计算项目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收费单位申请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处内具体承办人先对其立项批准文件、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及相关资料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意见送分管处长和处长审核,报分管主任审批;收费依据及相关资料齐备的,六个工作日给予答复,一个月内给予批复;制定和调整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事业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十五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应进行价格听证的,三个月内给予批复。
六、全处同志对收费单位前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积极宣传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与收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廉洁自律,树立机关和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真正从源头上控制乱收费,本着提高办事效率和加强廉政建设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许可证》审批核发,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做到依法发证。
二、收费单位申领和换发《收费许可证》,由处内具体承办人员对其提交的申请表、批准收费依据和相关文字资料进行审查核准,并签署意见后,送分管处长和处长审批。需要请示分管主任意见的,要及时请示,然后方能发证。
三、处内承办人员从接到申请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核准发放《收费许可证》,不能无故拖延;对不符合发证规定的,应在接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6个工作日
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申请表、有关文件资料、领导批示等,应及时归档。《收费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实行一证一档。
五、《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所签发内容一律实行微机打印。《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和年检费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正本10元/证、副本20元/证;《收费许可证》年度审检费每证50元。
六、全处同志对收费单位前来办证人员,要热情接待,积极宣传国家的价格与收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加强廉洁自律,树立机关和公务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