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办理程序


  办理机构: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
  
  办理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内蒙古发展大厦702室
  
  联系电话:0471--6659092
  
  办理时限:按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办事时限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国家行政机关、部分事业单位
  
  申办手续:由收费执行单位所在的盟市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理由、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收支测算方案等。
  
  办理程序: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对收费构成、收支情况进行调查审核,考虑社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并发文。
  2、按规定须报经自治区政府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初步的收费标准方案,报上级审核。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要求核定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正在办理情况,或暂不能按申请要求进行审批的理由向申请者通报。
  
  办理依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2、《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532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3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