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
办理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内蒙古发展大厦702室
联系电话:0471--6659092
办理时限: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及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重要经营性收费单位;
申办手续:由收费执行单位所在的盟市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理由、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收支测算方案等。
办理程序: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对收费构成、收支情况进行调查审核,考虑社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并发文。
2、按规定须报经自治区政府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初步的收费标准方案,报上级审核。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要求核定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正在办理情况,或暂不能按申请要求进行审批的理由向申请者通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电信条例》
3、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关于电信资费结构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2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5、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0〕7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7、《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8、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5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