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 |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的办理 |
审批依据(法律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5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
办事程序 |
1.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一点一证。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
2.申领单位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 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证》。
4.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变更手续;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时,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输《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5.收费单位丢失、损坏《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6.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
申报材料 |
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
4.其它相关资料。 |
承诺时间 |
按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办事时限规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备注 |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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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471--6659092 |